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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后盐家居大世界华方卫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3299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后盐家居大世界华方卫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后盐家居大世界华方卫浴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3299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后盐家居大世界华方卫浴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龙安路8号(后盐家居大世界内)。

经营者:宋庆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后盐家居大世界华方卫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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