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1954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周庄瑞楠百货超市,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山泉路**号的“好又多购物中心”。
经营者:黄双良。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周庄瑞楠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