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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川越体育用品店、王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604民初7894号
案件名称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川越体育用品店、王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川越体育用品店,王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7894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川越体育用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王燕,女,汉族,1978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川越体育用品店、王燕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川越体育用品店、王燕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川越体育用品店、王燕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承担。

该款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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