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886号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住所地法国巴黎75008蒙塔歌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劳伦·马卡蒂尔(LaurentMarcadier),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众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塔头路332号福州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大楼西区四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正。
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与被告福州众恒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