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08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坚兴,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好又佳超市,经营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高堡子12号。
经营者:徐庆洪。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电器公司)与被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好又佳超市(以下简称:好又佳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美的电器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美的电器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