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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高淳县漆桥镇焰兵麻将桌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苏8602民初969号
案件名称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高淳县漆桥镇焰兵麻将桌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高淳县漆桥镇焰兵麻将桌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苏86**民初969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淳县漆桥镇焰兵麻将桌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

经营者:胡焰兵。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淳县漆桥镇焰兵麻将桌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淳县漆桥镇焰兵麻将桌经营部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桑罗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静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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