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84民初2942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志剑、董文明,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龙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通湖路东路148号116室。
法定代表人:焦玉龙。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龙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