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5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华宜食品店经营者:邹联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灏兵,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敏���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朔,长沙市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长沙市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华宜食品店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华宜食品店于2016年11月8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长沙市岳麓区华宜食品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岳麓区华宜食品店(经营者邹联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华宜食品店(经营者邹联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潘 威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贺 川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