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初569号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青洋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陆克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被告:光复路广达墙纸壁布专卖店。
经营场所:光复路光复小区304栋1区9号。
经营者:许安广。
被告:刘亚秋。
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复路广达墙纸壁布专卖店、刘亚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
2016年11月23日,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