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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华宴食府、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终870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华宴食府、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越秀区华宴食府,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王慧,任劲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终870号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华宴食府,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智琦,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建晃,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慧,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华宴食府合伙人。

原审被告:任劲彪,男,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系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华宴食府合伙人。

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华宴食府与被上诉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

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华宴食府因与被上诉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华宴食府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华宴食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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