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初436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益君,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龙游蓝鲸电脑商行。
经营地址: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路***号。
经营者:柴益君,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柴益君、龙游蓝鲸电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