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9466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坚兴,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内坑镇小凤便利店,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经营者:黄晓镔。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内坑镇小凤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