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086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如海超市,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王亚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如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