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茆学建茆学建与马玉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1民初533号
案件名称茆学建茆学建与马玉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茆学建茆学建,马玉军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533号原告:茆学建茆学建,男,汉族,1978年5月1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委托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玉军,男,汉族,1969年1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原告茆学建与被告马玉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04日立案,原告茆学建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茆学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茆学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茆学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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