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692号原告马慧军,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沧州森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兴济镇民主街。
法定代表人王吉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慧军与被告沧州森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马慧军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马慧军减半负担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