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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太仓经济开发区益万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85民初6975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太仓经济开发区益万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太仓经济开发区益万家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6975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617921125n。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经济开发区益万家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向阳东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l4803714-7。

经营者叶冬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经济开发区益万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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