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6975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617921125n。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经济开发区益万家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向阳东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l4803714-7。
经营者叶冬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经济开发区益万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