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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敏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济南欧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363号之一
案件名称李伟敏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济南欧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伟敏,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济南欧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363号之一原告:李伟敏,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师师、蒲慧鑫,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被告:济南欧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王少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济南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敏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济南欧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敏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李伟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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