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52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勇,男,汉族,1973年12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系注册号为610104600162128商铺的经营者。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