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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联盟科技有限公司与三河市物联网络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73民终752号
案件名称北京城市联盟科技有限公司与三河市物联网络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城市联盟科技有限公司;三河市物联网络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终75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城市联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11号院创意空间305室。

法定代表人:田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霞,女,1970年9月8日出生,北京城市联盟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三河市物联网络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科技大街北侧、燕昌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明鑫,北京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城市联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城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河市物联网络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简称三河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1年6月8日,上诉人城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霞,被上诉人三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明鑫到庭接受了询问。

在询问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故城市公司以与三河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城市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城市联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双方当事人不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北京城市联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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