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终75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城市联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11号院创意空间305室。
法定代表人:田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霞,女,1970年9月8日出生,北京城市联盟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三河市物联网络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科技大街北侧、燕昌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明鑫,北京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城市联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城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河市物联网络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简称三河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1年6月8日,上诉人城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霞,被上诉人三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明鑫到庭接受了询问。
在询问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故城市公司以与三河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城市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城市联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双方当事人不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北京城市联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