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938号 原告:哈尔滨市辣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韩昆,总经理。
被告:平度市芳馨火锅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经营者:贾广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辣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度市芳馨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辣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度市芳馨火锅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15元,减半收取7057.5元,由原告哈尔滨市辣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