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3760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静雅,女,199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沁源县××××××××××。
公民身份号码:140××××××××××××820。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翟静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