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知民初32号 原告:广州酷贝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育才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彭土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倩倩,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瑞芬,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阿淼箱包厂,住所地:白沟镇北环东路北侧。
经营者:张连淼。
原告广州酷贝皮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阿淼箱包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2021年5月25日,原告广州酷贝皮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酷贝皮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广州酷贝皮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