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796号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兴文,总经理。
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深圳市欧瑞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霞。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欧瑞博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商建刚审判员 杨馥宇审判员 易 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