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766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国,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陈德祥茶叶店,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大辛庄工业北路155号608室,经营者陈德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陈德祥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6年10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