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680号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建设部大院南配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全,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永开路1号。
法定代表人:牛晓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薇,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京平尚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1号楼3层301。
法定代表人:李文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堃,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跃华,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简称英特莱公司)诉被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平尚地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英特莱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特莱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