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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582民初9827号
案件名称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陈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9827号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TBLLicensingLLC),住所地:美国新罕布什尔斯特萨姆多梅大道200号。

法定代表人:KristineE.Marvin女士,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单位:广州瑞艾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孙偏,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林,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普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秋萍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曾坚持附件: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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