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3201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红,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端州区华狮体育用品店,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人民南路28号1幢首层第4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202600385060。
经营者:陆少勤。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端州区华狮体育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