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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录电子有限公司与吴明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651号
案件名称广州美录电子有限公司与吴明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美录电子有限公司,吴明俊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美录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沙涌村长沙路**号之一。

组织机构代码:67777827-9。

法定代表人:何兆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明俊,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李良,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戎,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美录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美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明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272957.7,外观设计专利名称“高清视频采集盒”)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经查,原告吴明俊所提交初步证据显示,原告向被告购买涉嫌侵权产品,被告将涉嫌侵权产品通过快递公司邮寄至深圳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由此可见,深圳是涉嫌侵权产品销售地,故原审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

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美录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美录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令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任意指定网购收货地作为地域管辖链接点,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管辖原则。

依照《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及相应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原告通过网站向被告购买了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指定深圳为收货地,由被告寄送至深圳,而深圳并非被告的住所地,由于网购收货地可由买家随意指定而成,故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引入网购收货地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链接点,即相当于引入一个打破既有管辖规则的动态连接点,原告可通过指定收货地的方式,任意选择受诉法院。

上述情形显然会导致管辖连接点的随意化和分散化,使得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缺乏相对稳定的预期,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立法原意不符。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地及其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广州市,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审判效率角度考量,本案应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告通过任意指定网购销售的收货地确定专利侵权案件管辖地的方式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管辖原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求。

被上诉人吴明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上诉人美录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案主要涉及地域管辖异议问题,具体表现为被上诉人吴明俊网购的收货地深圳市能否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从网络买卖的特点看,网络买卖行为跨地域进行,从买受人下单购买到出卖人发货再到买受人收货,均为买卖行为的组成部分,故买受人收货地可认定为涉嫌侵权行为地之一。

被上诉人为证明上诉人涉嫌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已经提交初步证据证实其向上诉人购买了涉嫌侵权产品,且上诉人邮寄至深圳市后已由被上诉人签收,故,本案网购收货地深圳市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且有权管辖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美录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美录公司上诉认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地及其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本案应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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