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6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力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昌达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黄贤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登远,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刘璟,浙��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应麟,男,汉族,1948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兆火,男,1953年10月27日出生,大陆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海尾保利花园2梯9座150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居委会昌���西路39号天富来国际工业城一期四座402号。
法定代表人:蔡应麟,总经理。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云波,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虎,佛山市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市荣易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顺风路129号D栋5楼。
法定代表人:陈友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登远,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刘璟,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力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蔡应麟、徐兆火、佛山市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荣易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8810222611.5)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6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蔡应麟、徐兆火、佛山市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交初步证据显示,深圳市荣易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深圳市荣易净水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侵权配件产品,深圳既是被告住所地也是侵权行为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杭州力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虽提出四案涉嫌重复诉讼,但却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证实四案诉讼主体、侵权事实完全相同,杭州力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所提重复诉讼以及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杭州力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杭州力��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已经提起了相同的诉讼,本案属于重复诉讼。
被上诉人于2015年7月31日就相同的当事人、相同的专利号、相同的被控侵权事实已经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案号为:(2015)浙杭知初字第691号。
被上诉人于2015年8月10日就相同的当事人、相同的专利号、相同的被控侵权事实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案号为:(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546号。
被上诉人于2016年4月25日再次就相同的当事人、相同的专利号、相同的被控侵权事实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案号为:(2016)浙01民初474号。
对比上述案件,被上诉人均以200810222611.5号专利作为权利依据,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法律关系相同;
被上诉人均以上诉人的制造销售行为为法律事���;
被上诉人均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诉讼请求相同。
据此,本案是典型的重复诉讼案件,根据“一事不二审”的原则,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被上诉人蔡应麟、徐兆火、佛山市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蔡应麟、徐兆火、佛山市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认为,其于2015年7月31日以杭州力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杭州力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继续大量制造、销售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产品,深圳市荣易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承销杭州力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制造的侵权产品,且长期在市场上使用该侵权产品制造饮水机并销售,构成共同侵权,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共同赔偿损失。
因此,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深圳市荣易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蔡应麟、徐兆火、佛山市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杭州力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荣易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继续在深圳共同侵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杭州力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属于重复诉讼,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因此,杭州力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属于重复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 江 萍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