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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亮与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2021)鲁01知民初320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320号
案件名称刘海亮与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2021)鲁01知民初32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海亮;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320号原告:刘海亮,住河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庞辉,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玉堂。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王德海。

原告刘海亮与被告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刘海亮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海亮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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