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终字第46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山西德仕芬称重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涧河路6号l幢2层。
法定代表人:朱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艳珊,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薛峰,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盼盼,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德仕芬称重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仕芬公司)与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并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德仕芬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宁和平担任审判长,高耀、刘涌参加评议。
宁和平、高耀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本案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依法变更合议庭为孙成宇担任审判长,姬芳、刘涌参加评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仕芬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德仕芬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西德仕芬称重系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山西德仕芬称重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山西德仕芬称重系统有限公司多预交的275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