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202号原告:叶磊,男,汉族,1981年5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芳,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汐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央花园建宏国际2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MA9FA7CL9A。
经营者:高戍鹏。
原告叶磊与被告河南汐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叶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叶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