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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喜客来电器商行、廉江市吉水新格利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606民初1106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喜客来电器商行、廉江市吉水新格利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余姚市喜客来电器商行,廉江市吉水新格利电器厂,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梁艳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106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贞,该公司员工。

被告:余姚市喜客来电器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新村塘堰桥***号。

经营者:唐自语,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告:廉江市吉水新格利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吉水镇西莲塘村旁。

经营者:梁永连,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震,广东通法正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九龙湾宏冠道八号金汉工业大厦6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梁艳欣,该公司董事。

被告:梁艳欣,女,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与被告余姚市喜客来电器商行(以下称喜客来电器商行)、廉江市吉水新格利电器厂(以下称新格利电器厂)、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美的(中国)公司)、梁艳欣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美的生活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被告喜客来电器商行的经营者唐自语、被告新格利电器厂的委托代理人黄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的生活电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喜客来电器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电饭煲;

2.判令被告喜客来电器商行立即停止在其网店电饭煲商品页面中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美的”文字进行虚假宣传;

3.判令被告新格利电器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电饭煲及在电饭煲包装上标注“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判令被告美的(中国)公司立即停止授权厂家在生产的电饭煲上使用“CMiediea”商标及“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5.判令被告喜客来电器商行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

6.判令被告新格利电器厂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万元整;

7.判令被告美的(中国)公司、梁艳欣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整;

8.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第11类“美的”“”“”等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商标权人明确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打假维权。

“美的”系列商标经原告关联企业集团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铸就成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电器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等美誉,“美的”系列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

2015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喜客来电器商行在“阿里巴巴”网上开设的店铺内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电饭煲,并在网店电饭煲商品页面中使用“美的”注册商标。

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已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经调查发现,上述电饭煲是由被告新格利电器厂生产,美的(中国)公司授权被告新格利电器厂在上述电饭煲上使用“CMiediea”商标及“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被告梁艳欣是美的(中国)公司的唯一股东。

原告认为,被告在网店电饭煲商品页面中使用“美的”注册商标及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电饭煲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新格利电器厂在生产、销售的电饭煲上使用“CMiediea”标识及在电饭煲包装上标注“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美的(中国)公司将“美的”文字注册成企业字号并授权被告新格利电器厂在生产、销售的电饭煲上使用“CMiediea”商标及企业名称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梁艳欣将原告注册商标登记为香港公司的字号,并授权国内企业进行侵权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利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喜客来电器商行辩称,喜客来电器商行并未生产涉案商品,只是销售了少量商品,且涉案网店已经停止经营,被控侵权产品已经下架,即停止了侵权行为,故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

被告新格利电器厂辩称,1.喜客来电器商行使用被控侵权的注册商标经美的(中国)公司合法授权,在该商标被认定为违法或被取消之前其具有合法使用的权利,不存在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2.被告喜客来电器商行在销售电饭煲的过程中于其网站上使用“美的”文字是个人行为,与被告新格利电器厂无关;

3.被告新格利电器厂销售给被告喜客来电器商行的电饭煲只有几十台,销售单价每台几十元,只有几千元的销售额,且原告提供的维权开支费用没有相应发票或银行流水,不能证明是合理开支产生的费用,故原告主张被告新格利电器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4.被告新格利电器厂销售给被告喜客来电器商行的电饭煲价格是40元一台,被告新格利电器厂获利2640元;

5.即使被告美的(中国)公司企业名称侵害原告商标权,被告美的(中国)公司授权被告新格利电器厂使用商标时没有向被告新格利电器厂披露,被告新格利电器厂不可能知道被告美的(中国)公司的名称存在侵权可能,被告新格利电器厂无过错,且已全部停止生产标有“美的”的产品。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5)粤佛顺德第15065号、第15060号公证书(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转让证明),证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是第1319382号、第6765872号、第1523737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2.商标授权书三份,证明原告有权使用第1319382号、第6765872号、第1523737号注册商标,并特别授权原告对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3.(2015)粤佛顺德第15044号公证书(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证明美的商标曾于1999年1月5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美的品牌在九十年代就已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568号行政判决书,证明第1523735号商标曾于2013年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给予驰名商标保护。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356号行政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证明第1523735号等注册商标曾于2012年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给予驰名商标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对此事实进行了肯定。

6.(2013)粤佛顺德第17480号公证书(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2010年12月),证明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先后于2002年1月16日、2010年12月24日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7.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说明,证明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于2014年4月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8.(2013)粤佛顺德第17821号公证书(2012品牌价值证书)及(2015)粤佛顺德第15045号公证书(2014品牌价值证书),证明美的品牌价值先后被评估机构评估为611.22亿元、683.15亿元,品牌价值极高。

9.(2015)粤佛顺德第15046号公证书(2012胡润品牌榜),证明美的品牌被胡润品牌榜评为全国最具价值家电品牌、全国最具价值民营品牌十强,品牌价值极高。

10.(2015)粤佛顺德第15051号公证书,证明“美的”品牌被评为“电饭煲行业十强品牌”,品牌价值高。

被告喜客来电器商行、新格利电器厂对上述1-10项证据无异议,且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11.原告公司登记信息一份及被告美的(中国)公司的主体资料一份,证明被告美的(中国)公司、梁艳欣的侵权事实。

被告喜客来电器商行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新格利电器厂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其对于香港法院是否准许被告美的(中国)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美的”不知情。

经质辩,该主体资料证明为经公证的材料,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12.(2015)莱凤城证民字第929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以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被告喜客来电器商行确认涉案电饭煲(封存实物)是其销售的,对于公证书中记载的截图确认是其网店上使用的字样。

被告新格利电器厂对公证书及实物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住所地在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喜客来电器商行在浙江省,其他被告的所在地都不在山东,而原告委托山东省公证处公证取证是为了制造高额公证费用,且公证书中提到购买电饭煲、阀门的事实,被告新格利电器厂没有生产销售美的阀门产品;

实物包装及产品标识上均没有显示“美的”文字。

经质辩,两被告对公证书及封存实物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13.公证费票据一张(本案主张3000元)、香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证费票据(本案主张4000元),证明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

被告喜客来电器商行、新格利电器厂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被告新格利电器厂认为该维权费用与其无关。

经质辩,该证据与第11、12项证据及公证事实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新格利电器厂在诉讼中提供了第8451109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被告新格利电器厂是经被告美的(中国)公司授权使用第8451109号注册商标,被告新格利电器厂在其生产的产品中将被告美的(中国)公司名称标注在产品包装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原告商标权利的行为。

原告认为商标注册证是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且认为该商标与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的商标有明显区别(C与M的位置布局与商标证上的不一样,字母形状也不一样),该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

对备案通知书无异议,但认为不能免除被告喜客来电器商行与被告美的(中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侵权事实;

对协议书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其所盖公章是香港公司的公章,没有经过香港公证处公证确认;

授权委托书与本案无关;

对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真实性无异议,并认为该合同证实被告侵权时间长(从2012年开始实施),合同中显示的许可使用的商标的形状与涉案电饭煲上标注的不一致,证明被告喜客来电器商行没有按照商标局核准的商标形状使用,导致与原告商标近似。

被告喜客来电器商行对该证据无异议。

经质辩,商标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为行政机关国家商标局出具的文件,其形式内容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双方当事人的签章,且与备案通知书可以互相佐证,对其予以确认;

第8451109号商标注册证书虽然为复印件,但与商标许可合同及备案通知书可以互相佐证,对其予以确认;

协议书及授权委托书,被告新格利电器厂未能提供其来源于境外的证据的公证或认证文件,故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第1319382号“美的”、第6765872号“”、1523737号“”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包括电饭煲等,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

1999年1月5日,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MD美的及图”商标在空调、风扇商品上曾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注册并使用在空调、电风扇商品上的第1523735号“”商标自2002年1月起多次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R&F睿富全球排行榜)评定“美的”品牌在2012年、2014年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均位居排行榜第五位,品牌价值分别为611.22亿元、683.15亿元。

“美的”品牌被胡润品牌榜评为“2012全国最具价值家电品牌、全国最具价值民营品牌十强”。

2013年1月1日,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授权原告美的生活电器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以注册商标证核定使用范围为准)上使用该公司全部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6765872号、1523737号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害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授权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014年9月13日,上述注册商标转让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当日及2015年12月15日出具商标授权书,继续授权原告使用上述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授权期限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于2015年8月6日出具的(2015)莱凤城证民字929号公证书记载,2015年5月2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向该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当日17时15分至17时28分,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张秀萍、吴雪的监督下,对王守贞利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阿里巴巴”网站上购买供应商为“余姚市喜客来电器商行”的网店销售的电饭锅、阀门的操作过程进行了公证,王守贞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将上述截图打印一式三份,并将上述录像文件、截图刻录成光盘一式三份,公证员密封后,加盖公证处印章。

2015年6月7日9时40分,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去到莱芜市莱城区汶河大道的“德邦”物流营业部,提取了包装完好的货物一件,单号为5060422973,从营业部出来后,王守贞对该营业部外景拍摄照片一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将货物带回公证处,先由王守贞对货物外观拍摄照片三张,然后对里面的物品拍摄照片十一张。

随后公证员将上述货物进行了密封,并加盖公证处印章,交由王守贞保管。

2015年6月7日19时47分至19时49分,在该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对王守贞利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对购买供应商为“余姚市喜客来电器商行”的网店销售的电饭锅、阀门确认收货的过程进行了公证。

王守贞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员监督下,王守贞将上述截图内的图片打印一式三份,将上述录像文件、截图刻录成光盘一式三份,公证员密封后,加盖公证处印章。

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十六张、网页截图六十五幅、光盘二张,与实际情况相符。

上述(2015)莱凤城证民字929号公证书所附的照片、网页截图及封存物品显示,店铺名为“余姚市喜客来电器商行”的阿里巴巴网店经企业实地认证,其显示的联系方式为“联系人:唐自语先生”,在公司概况中显示“公司名称余姚市喜客来电器商行”“成立时间:2014年12月15日【已认证】经营范围:家用电器、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已认证】。

”。

网店页面展示有标题为“迷你批发电饭锅铝合金胆电水壶机械式电压力锅真正美的生活电饭煲”的电饭煲商品图片,详细信息中显示“品牌快乐生活美的电器”,产品描述中有“快乐美的生活电器机械式电饭锅智能电饭煲特价厨房电器特价热销中”等字样。

公证处封存的物品内有产品外包装纸盒一个,纸盒正面、背面及上面均有CMiediea标识(其中C及M两个字母均作了变形处理),上面印有“商标持有人: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授权使用”“授权使用制造商:廉江市吉水新格利电器厂”字样。

包装盒里有电饭煲(下称被控侵权产品)一个,开关处有CMiediea标识(其中C及M两个字母均作了变形处理),底部贴有标贴一枚,标贴上印有“廉江市吉水新格利电器厂”字样。

庭审中,经比对,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CMiediea”标识与原告第1523737号注册商标近似,侵害了原告第1523737号商标的商标权;

包装盒上使用的“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与原告的企业名称近似,侵害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

“余姚市喜客来电器商行”的阿里巴巴网页上使用的网店页面展示有标题为“迷你批发电饭锅铝合金胆电水壶机械式电压力锅真正美的生活电饭煲”的电饭煲商品图片,详细信息中显示“品牌快乐生活美的电器”,产品描述中有“快乐美的生活电器机械式电饭锅智能电饭煲特价厨房电器特价热销中”等字样包含第6765872号、第1319382号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属于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新格利电器厂认为其使用的CMiediea标识与原告商标存在明显差别,原告的商标是C与M结合的图案,而被告使用的标识中字母C与M没有结合,且其使用的标识中字母比原告商标的字母多。

另查,第8451109号“CMiediea”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美的(中国)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热水器、电炊具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1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

2012年8月6日,美的(中国)公司就第8451109号注册商标向商标局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获准,备案通知书记载许可新格利电器厂使用的期限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

而被告新格利电器厂与美的(中国)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自2012年6月18日至2021年7月8日止,且第五条规定新格利电器厂不得任意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该注册商标。

庭审中,原告称其主张被告喜客来电器商行、新格利电器厂、美的(中国)公司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30万元及50万元是根据原告的品牌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情节、侵权范围及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酌定。

又查明,原告在申请本案证据保全公证的同时,还就其他20件案件同时申请证据保全,共计花去公证费60000元,即平均每件案件的公证费用为3000元。

原告就美的(中国)公司资料状况证明申请香港律师事务所公证,各项开支包括法律服务费、开支报销、转递印花费、特快专递印花费、查册费及影印支出及邮费及交通支出,原告主张共计人民币4000元余姚市喜客来电器商行是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4年12月15日,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经营者为唐自语。

廉江市吉水新格利电器厂亦是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1年10月11日,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饭锅,经营者梁永连。

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4日在香港注册成立,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为梁艳欣,该公司曾在2015年11月11日被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通知禁止使用包含“MIDEA”和/或“美的”之名字。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6765872号、第1319382号、第1523737号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并且该商标注册人在授权书中明确原告可以单独就侵害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故原告是本案适格主体。

上述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其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争议问题如下:一、被告喜客来电器商行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2015)莱凤城证民字929号公证书显示,原告委托代理人从唐自语注册设立的“余姚市喜客来电器商行”阿里巴巴网店中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被告喜客来电器商行在庭审答辩中亦承认被控侵权产品是由其销售,因此,本院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是由被告喜客来电器商行销售。

一方面,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为电饭煲,第6765872号、第1319382号、第1523737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中均包含电饭煲,为相同产品。

原告的第1523737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变形M字被两个半圆形包围,被控侵权产品及包装盒上使用的标识字母C变形后,与M结合,与原告商标的显著部分在视觉效果上相似,而且原告的注册商标后面的字母为idea,被控侵权产品及外包装纸盒上使用的标识后面的字母为iediea,均为由i、d、e、a四个字母组成,只是字母数量及排列上有所差别,与经过变形的字母C、M组合后,与原告的第1523737号“”在整体上构成相似。

因此,被控侵权商品为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喜客来电器商行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第1523737号注册商标权。

另一方面,喜客来电器商行网店页面展示有标题为“迷你批发电饭锅铝合金胆电水壶机械式电压力锅真正美的生活电饭煲”的电饭煲商品图片,详细信息中显示“品牌快乐生活美的电器”,产品描述中有“快乐美的生活电器机械式电饭锅智能电饭煲特价厨房电器特价热销中”等字样,其中“品牌快乐生活美的电器”显然是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但被告喜客来电器商行销售的并非原告的产品,其使用上述字样没有合法依据。

原告第6765872、1319382号注册商标中均包含“美的”字样,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电饭煲,被告喜客来电器商行在其销售的电饭煲中使用“迷你批发电饭锅铝合金胆电水壶机械式电压力锅真正美的生活电饭煲”“品牌快乐生活美的电器”“快乐美的生活电器机械式电饭锅智能电饭煲特价厨房电器特价热销中”字样与第6765872号、第1319382号商标中的“美的”相同,因此,被告喜客来电器商行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的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新格利电器厂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被控侵权商品的外包装纸盒上面印有“商标持有人: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授权使用”“授权使用制造商:廉江市吉水新格利电器厂”字样,被控侵权产品底部贴有标贴一枚,标贴上印有“廉江市吉水新格利电器厂”字样,即涉案商品为被告新格利电器厂生产无疑。

被告新格利电器厂与美的(中国)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其中第五条规定新格利电器厂不得任意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该注册商标。

但如上所述,被告新格利电器厂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字母经过变形,变形后的标识与美的(中国)公司许可其使用的第8451109号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与原告第1523737号注册商标近似,且第8451109号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中不包括电饭煲,被告新格利电器厂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许可的商品范围内使用商标,商标经变形后与“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一同使用,增强了标识的混淆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被告新格利电器厂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第15237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关于原告指控被告新格利电器厂使用美的(中国)公司的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虽然被告美的(中国)公司的企业名称经香港公司登记机构登记,但鉴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且原告的第6765872号、第1319382号商标中的“美的”及企业名称中均为“美的”,并且上述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于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美的(中国)公司的企业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被告美的(中国)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新格利电器厂与美的(中国)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其中第五条规定新格利电器厂不得任意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该注册商标。

但被告新格利电器厂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中对被许可使用的商标进行了改变显著特征的使用并超越原核准使用商品范围,从而分割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美的(中国)公司对此未尽监督管理义务,亦构成侵权。

此外,如上所述,虽然被告美的(中国)公司的企业名称经香港公司登记机构登记,但鉴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且原告的第6765872号、第1319382号商标中的“美的”及企业名称中均为“美的”,并且上述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于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美的(中国)公司的企业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关于被告梁艳欣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本案原告为经营地在佛山市顺德区的企业,且原告的企业名称和含“美的”字样的众多注册商标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本案被告梁艳欣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户籍人员,其对原告的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应当具有相当的了解,但其故意将含有“美的”字样去香港注册为企业名称,然后通过注册和许可使用商标的方式,授权他人在国内使用其企业名称,具有明显的主观侵权故意。

因此,被告梁艳欣应对美的(中国)公司的侵权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五、关于四被告的民事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原告据此主张被告喜客来电器商行、新格利电器厂、美的(中国)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因原告美的生活电器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损失和被告获利数额而是主张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故本院得根据本案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赔偿数额。

考虑被告喜客来电器商行的侵权行为性质是通过互联网批发销售侵权产品,侵权区域较广,原告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用等因素,本院判决被告喜客来电器商行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被告新格利电器厂赔偿原告损失80000元,被告美的(中国)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20000元。

被告梁艳欣对美的(中国)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姚市喜客来电器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饭煲,并停止在“余姚市喜客来电器商行”阿里巴巴网店的网页中使用“美的”字样的标识;

二、被告廉江市吉水新格利电器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电饭煲及在电饭煲包装上标注“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四、被告余姚市喜客来电器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损失15000元;

五、被告廉江市吉水新格利电器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损失80000元;

六、被告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损失120000元;

七、被告梁艳欣就上述第六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1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余姚市喜客来电器商行负担800元,被告廉江市吉水新格利电器厂负担3800元,被告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与梁艳欣负担7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及被告余姚市喜客来电器商行、廉江市吉水新格利电器厂、梁艳欣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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