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181号原告:盐城市诺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仓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标,建湖县高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射阳金仕达光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
被告:姚贵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诺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射阳金仕达光源设备有限公司、姚贵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诺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盐城市诺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诺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4元,减半收取1282元,由原告盐城市诺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