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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式会社斗山与被告南京东岳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106民初9558号
案件名称原告株式会社斗山与被告南京东岳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斗山,南京东岳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9558号原告:株式会社斗山,住所地韩国首尔中区奖忠坛路275(乙支路6街)。

法定代表人:李在庆,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焦欣然、郑铭,上海嘉颖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东岳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99-40号。

经营者:毛立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斗山诉被告南京东岳工��机械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斗山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斗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斗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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