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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东莞市杰一电器有限公司等与东莞市博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672号
案件名称李敏、东莞市杰一电器有限公司等与东莞市博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博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李敏,东莞市杰一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博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新南紫荆工业区。

组织机构代码:57243252-X。

法定代表人:涂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婧,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锦富,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敏,男,汉族,1965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杰一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新南村第二工业区。

组织机构代码:73617609-2。

法定代表人:李敏,总经理。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莫建坤、黄建华,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号*号楼*楼。

组织机构代码:79369682-8。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上诉人东莞市博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博发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李敏、东莞市杰一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杰一公司)及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2074××××.X)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博发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而广东省东莞市属于除深圳市之外的广东省行政区域,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博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第、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博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博发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李敏、杰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博发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和《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关于博发公司的上诉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故博发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博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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