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161号原告何乾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珒、李青尘,均系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赛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顾恒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乾生诉被告江苏赛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乾生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的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何乾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乾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何乾生预交2230元)减半收取,由何乾生承担25元,退回何乾生22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