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民初13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孟昭斌,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上诉,申请撤诉,申请执行;
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或调解;
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云梦县王文明眼镜店,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北正街。
经营者:王文明,男,196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74年4月2日生,汉族,系王文明侄子,住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金税花园小区。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