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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铜山区金嘉百货商店、铜山县宏峰利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3民初277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铜山区金嘉百货商店、铜山县宏峰利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区金嘉百货商店,铜山县宏峰利百货商店,徐州金桥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丁桂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3民初277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金嘉百货商店,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北街供销社。

经营者张洪伟。

被告铜山县宏峰利百货商店,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供销社大楼底层东四间。

经营者李允华。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州金桥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麦楼社区。

法定代表人侯勤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晓敏,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晨,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丁桂荣,女,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原徐州市泉山区永宏副食品批发部经营者。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山区金嘉百货商店、被告铜山县宏峰利百货商店、第三人徐州金桥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第三人丁桂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3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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