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8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电平云广场B塔14层。
法定代表人:俞永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南山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原审被告:西安豆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38号西安腾飞创新中心B座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荣生。
原审被告: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电平云广场B塔13层自编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姜永军。
原审被告:深圳市考拉超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深圳软件园2栋202B室。
法定代表人:兰红兵。
上诉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西安豆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考拉超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8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原审被告深圳市考拉超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故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