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048号原告:张贤滔,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嘉丽,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致君,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全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
法定代表人:陈旭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英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泽萍,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贤滔与被告宁波全红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贤滔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贤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贤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4元,减半收取为2327元,由张贤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