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762号原告:朱少琦,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丹阳市通达电器厂,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导墅镇里庄镇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20530413L。
投资人:蔡松泉。
原告朱少琦为与被告丹阳市通达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于当日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少琦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丹阳市通达电器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少琦申请撤回对被告丹阳市通达电器厂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少琦撤回对被告丹阳市通达电器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朱少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