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748号原告:王文增。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锦林,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晟凯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所住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坊子工业发展区南眉村。
法定代表人:王金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增与被告潍坊晟凯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文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