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146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璐,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新风光华木器家具厂,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经营者:王述松、宋红干。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新风光华木器家具厂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