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6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天琪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桂花北路205号北岭桂花工业村1栋2楼,组织机构代码79464486-X。
法定代表人:裴小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WANGXIN(汪欣),男,美国人,1956年4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
委托代理人:张少君,广东柏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天琪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天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WANGXIN(汪欣)(下称汪欣)专利权权属(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00910213318.7,发明名称为“高抗干扰脉搏探测器”)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专利权权属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依法由原审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因此,被告天琪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天琪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天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49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依法予以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是:由涉嫌侵权的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被控侵犯被上诉人发明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地应该在其经营地即广东省珠海市,上诉人的住所地也在广东省珠海市,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体理由:1、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所提交的现有证据,第一组证据证明上诉人已经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获得专利权。
第二组、第三组、第四组证据证明合同纠纷的事实。
证据一中被上诉人通过签署《权利转移协议书》并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将被上诉人名下的专利转让给了上诉人。
事实上,上诉人是以买断专利的形式与被上诉人达成了合作协议,上诉人承诺给予被上诉人的股份及一定的经济补偿,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方进行了专利权转让的行为。
因为上诉人在履行合同时,怠于履行合同内容与被上诉人发生了争执,被上诉人自认为受到了欺诈,但上诉人确没有以欺诈为手段非法占有被上诉人的专利,事实上上诉人还多次向被上诉人表示愿意按合同履行义务,但由于被上诉人单方面认为受到了欺骗,一直躲避上诉人,不愿意好好的跟上诉人协商解决,甚至要通过诉讼的手段强行达成自己的个人意志,这一行为严重违背了合同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因为上诉人已经实际使用涉案的专利,被上诉人诉讼的行为,当然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因此,本案实际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而不是专利权权属纠纷。
退一步来说,如果说上诉人因怠于履行合同的行为导致了被上诉人的不满,结果最多只能是上诉人因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所有权,属于侵权纠纷,而依据侵权纠纷的管辖权规定,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也就是由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法院管辖,而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专利权权属纠纷无关。
2、本案中,上诉人作为被告,其住所地是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桂花北路205号北岭桂花工业村1栋2楼,那么,如果本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则也应由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我国法院遵循方便诉讼当事人、节约司法成本和提高审判效率等审理原则,从这个层面看,如果本案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将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更为经济和有利。
理由如下:1、被上诉人和上诉人都居住在广东省珠海市,二者的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地均位于广东省珠海市,如果本案由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非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则能有效避免因地理距离给诉讼当事人造成的诉讼不便,法院也将更容易调查相关证据并确保准确地认定事实,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2、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诉讼证据的原始材料以及人证、物证等材料都在珠海市。
如果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则对于这些证据的交换和质证以及基于此的事实认定等,也是非常不方便的,而如果在广东省珠海市审理,则更为有利。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就是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体现了抑制原告滥诉的原理,而本案中,由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产生了些许摩擦和争执,被上诉人为了自己的个人意志得到体现,恶意提起诉讼。
被上诉人在签订了合同的情况下,随意反悔不愿意接受合同内容,缺乏应有的履约意识和担当。
即使是上诉人因没及时履约产生纠纷,也应当优先协商解决,而不是随意诉讼。
更不提被上诉人将合同纠纷变更为专利权权属纠纷,意图从根本上伤害上诉人。
综上所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请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汪欣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裁定的理由和上诉人的上诉事由,本案主要涉及对纠纷性质的审查认定。
被上诉人汪欣诉称其为案涉发明专利的权利人,与上诉人天琪公司签署了《权利转移协议书》,并已经将专利权转移到天琪公司的名下,但天琪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不将涉案专利转回,故请求撤销《权利转移协议书》,确认其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可见,本案纠纷虽然表现为合同关系,但其实质是专利权属争议,属于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专利权纠纷案件。
原审法院将本案确定为专利权权属纠纷是正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一款“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除广东省深圳市外在广东省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而本案被告天琪公司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专利权权属纠纷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天琪公司的管辖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提出应当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