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7964号原告黄景锐,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华富冻品批发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
经营者魏木栋。
原告黄景锐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华富冻品批发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黄景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黄景锐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景锐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华富冻品批发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黄景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