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29349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西单明珠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横二条59号地下一层至地上六层。
法定代表人:郑秀,董事长。
被告:余洋,女,北京市西城区西单横二条59号西单明珠商品市场B1层20号个体工商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西单明珠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余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