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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龙游海雀麻将机大卖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8民初388号
案件名称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龙游海雀麻将机大卖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龙游海雀麻将机大卖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初388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洪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龙游海雀麻将机大卖场。

经营地址: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

经营者:汪建华,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游海雀麻将机大卖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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