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234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影,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希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梦青,女,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桃垛村团结8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梦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2021年6月15日,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