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389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永辉、高龙真,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富佳百货商行,地址:吉安市青原区。
被告:湖北吉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广水市广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双林,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高庆法,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富佳百货商行、湖北吉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河北养元智汇饮品有限公司预交),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有限公司承担1650元,退回河北养元智汇饮品有限公司1650元。